《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号 6 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 议通 0 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 一九九年四月十日 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仓 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 安消 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 的,不 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 岗位 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 消防人 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 有关规 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