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 甲方: 卫生局 乙方: 乙方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疫苗流通和预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 甲方:卫生局 乙方:乙方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疫 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 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卡介苗的预防 接种是国家计划内的预防接种工作,是公益性工作,有效控制了结核病的 发生与流行,带来巨大社会效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保证 及时受种是受种者和其监护人的法定义务,甲、乙双方应共同支持预防接 种工作。 二、卡介苗接种后异常反应的发生具有不可预知性,发生异常反应属 于双方均无过错的副反应,甲、乙双方和接种机构均无相应责任,各方应 相互谅解。 三、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预防 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严重损害与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此次乙方在卡介 苗接种后发生异常反应给乙方带来了一定的损害,甲方按照法律和有关政 策的规定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人民币万元整。乙方今后不得再向甲方或 接种单位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