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 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 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 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 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 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 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 第1 页共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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