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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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2005〕28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 275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和使用,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1〕9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 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诉讼费中的其他诉讼费是指: (一)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及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等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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