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 理,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 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60%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以上、具备代建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 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和培训教育用房等; (二) (三) 旧城(村)改造项目; (四) 环境保护、市政道路、地质灾害防治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社 (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 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 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代建职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代表区政府实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作为委托单位,负责实行代建制的 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此项工作。 《深圳 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深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 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 等实施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区政府批 准,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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