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
天津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 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 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 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 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 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 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 工作。 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 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