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制度
二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责任人:承办人A、科长、主管局长、局长。二、审批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
二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 责任人:承办人A、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审批条件 (一)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需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 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单位)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内完成筹建工作后,到“行 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向承办人A提出申请,“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申请许可 项目,提供相应许可的一次性告知单和申请表;“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对申报材料初 审,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由“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制作相应文书,上报市 卫生局。 (三)审批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按照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 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形成专家审核意见。 (四)局党委根据专家验收情况做出审批决定,局长签批。对审核验收合格的机构,进 行网络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材料返回“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经全面审核不合格 的,“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市卫生局提出的具体意见履行相应程序。 (五)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承办人A领取相关资料。 六、办理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