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减量法草案总说明

温室气体减量法草案总说明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總說明 為減緩人類活動所排放之溫室氣體造成全球氣候變遷,聯合國於西元一九九二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温室气体减量法草案总说明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總說明 為減緩人類活動所排放之溫室氣體造成全球氣候變遷,聯合國於西 元一九九二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NationsFramework 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對「人為溫室氣 體」(anthropogenicgreenhousegases)排放做出全球性防制協議。嗣西元一九九 七年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中通過具有管制效力之「京都議定書」( KyotoProtocol),明確規範三十八個工業國家及歐洲聯盟,應在西元二? ?八年至西元二?一二年間將其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西元一九九?年排 放水準平均再減百分之五?二,該議定書業已於西元二??五年二月十 六日生效。京都議定書所定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固只針對簽署並批准 的工業化國家始生效力,惟後京都時期(post-Kyoto)即西元二?一二年之 後,我國與其他新興工業國家可能成為下一波受規範對象,其規範 之減量模式、目標與期程尚在討論階段,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 基於我國特殊之國際地位,無法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 都議定書,惟身為地球村之一員,仍願依據公約精神,承擔共同但差異 的責任,以成本有效(costeffectiveness)及最低成本(thelowestcost) 來防制氣候變遷,並追求永續發展,爰擬具「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共分 六章,計二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溫室氣體減量涉及政府行政部門相關權責業務,行政院應邀集中央 有關機關研擬及檢討有關溫室氣體減量之分工、整合、推動等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溫室氣體減量方案訂定減量目標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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