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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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 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 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四、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