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停车场管理规定

公用停车场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81]78号 为了维护首都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加强交通,保障交通平安,根据市人民政府对机动车停车场加强统一管理的指示,特做

公用停车场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81]78号 为了维护首都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加强交通,保障交通平安, 根据市人民政府对机动车停车场加强统一管理的指示,特做如下规 定: 一、凡现有道路两侧、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游览地区的机动车停车场 (包括各单位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自建的停车场),均属公共 交通设施,一律由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城市规划管理 部门统一规划外,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占用或改变使用性质。 二、今后凡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体育设施,必须设置相应的停车场 地。停车场的`设计要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的同意。 三、现有公用机动车停车场,经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组 织人员收停车费。同时要报经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执照。收费标准及营业事项,要执行市 工商及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未经批准已经组织收费的,要重新报 经公安交通和工商管理部门审定,补办手续。不经审核擅自收费的 应予以取缔。 四、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影剧院及大型饭店的停车场,暂 不收停车费。其它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如遇有大型集会、政府级 的各种代表团访问参观或有公安局加派交通警卫管理的和为其效劳 的工作人员的车辆停放,免收停车费。 五、公用机动车停车场地的维护,要随着道路管理的分工,分别由 市、区县道路养护部门纳入道路维护方案。凡收费的停车场,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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