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 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上 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 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 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监管对象”),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开展分 级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 督管理工作,统筹信用评价标准制订、信用评价组织等工作,综合监管对 象相关信用信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高低等因素,对监管对象进行分 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章信息归集 第四条(信息范围) 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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