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论《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摘 要: 《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较为完善。但由于实践的复杂性及立法者的疏漏,该法中的试用期制度还存在不足,如没有规定试用期的起算、试用期工资

论《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的不足及其 完善 --> 摘要:《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较为完善。但 由于实践的复杂性及立法者的疏漏,该法中的试用期制度还存在不 足,如没有规定试用期的起算、试用期工资标准不明确、试用期劳 动合同的解除存在漏洞,需要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 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 中对试用期制度的完善也成为了该法的一大亮点。由于实践的复杂 性及立法者的疏漏,《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制度还存在不足,需 要进一步完善。笔者欲对该法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不足及其完 善发表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没有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起算 河南省劳动厅曾就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等问题向 劳动部请示,但劳动部对这些问题没有直接予以答复(参见《劳动 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劳动 合同法》对此也没有规定。按一般的逻辑推理,所谓“试用”即先 试后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 用工的过程中为了达到随意解雇劳动者的目的,突然向劳动者提出 “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出已经上班八 个月了,企业说试用期是从昨天开始,我们是依法办事的。为了防 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出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条 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终于有了说法。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没有定论 对于试用期能否延长,《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 对这一问题也没有定论。有学者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后, 当事人无权延长试用期。但笔者认为,既然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没 有明确规定,那就意味着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可以意思自治,同时也要承认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 力。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能否延长,首先,在约定的试用 期内当事人对试用期延长能否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任何一方 当事人都无权延长试用期;需要说明的是,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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