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第四章 监造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八条 监造工作程序: (一)熟悉设备困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以及设备供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设备监造大纲》和《设备监造实施计划》,经总监造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报

第四章 监造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八条 监造工作程序: (一)熟悉设备困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以及设备供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设备监造大纲》和《设备监造实施计划》,经总监造工程师审核批 准后报送委托人备案。 (三)核查制造单位提供的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并提出核查意见。 (四)核实制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 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 (五)熟悉制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确认各制造阶段检验、试验 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 (六)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 告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委托人予以确认。 (七)查验主要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 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查验。 (八)对制造设备的主要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 告和外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进行查 验。 (九)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设备进行巡回检 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 (十)监造人员应按制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 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 通知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 书面通知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处理; 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制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委 托人。 (十一)监督制造单位的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 (十二)按设备制造合同的规定核实制造单位提交的制造进度付款单,提出核实 意见,报总监造工程师批准后开据有关证明,提交委托人作为委托人向制造单位 支付设备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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