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遂昌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为更好地在遂昌县建设范围内贯彻实施《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一章
遂昌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为更好地在遂昌县建设范围内贯彻实施《丽水市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特制订本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专用账户设立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 第一条 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开工前,应到经备案的项目 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县建设局、县劳动保障监 察大队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 件1)。工程有专业包分、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 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 第二条 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 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项目开工前,县建设局应对总承包单位是否建立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落实银行代发工资、工资委托支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