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法治原则
试论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法治原则 我国《教育法》第28条和《高等教育法》第41条都规定学校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权,至于具体如何处分违纪学生,上述法律并未明示。自上世纪末以来,因高校处分学生而引起的法
试论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法治原则 我国《教育法》第28条和《高等教育法》第41条都规定学校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权, 至于具体如何处分违纪学生,上述法律并未明示。自上世纪末以来,因高校处分学生而引起 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学生已牵着法官的手把法院的大门敲开,高校不再是法治的“盲区”。 由此致使高校的处分行为必然要在法学视野中审视,在法律框架中塑构。现代管理学认为, 任何活动都有一定的原则可循。遵循原则即遵循某种活动的发展规律,是其成功的保障。处 分学生的行为要纳入法治轨道,当然要受法治基本原则的统率与指导,但它作为一种有自身 内容与特点的学校教育行为,应有它特定的法治原则。笔者认为,高校处分违纪学生时,必 须遵循的法治原则主要有:处分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分慎重、重在教育原则,权利 保障原则。这四条原则,是高校管教学生、管好学生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 一、处分法定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学生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是教育工作者进行学生管理时最低的行 为要求。”[1]高校处分行为的设定与实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时应符 合法治精神的要求。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处分设定法定 处分行为要合法,首先必须是设定处分的规定要合法。如果设定的规定不合法,据此不 合法的规定而实施的处分行为自然为不合法。 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情形,并规定各 高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但许多高校出台的一些加强学生管理的规定本身却不 规范,如:另外设定处分种类,如通报批评、记大过、罚款等。应急性的“意见”“通知” “办法”多,难免朝令夕改,其严肃性和连续性不能保证;有些规章制度出自多个管理部门, 口径不同,标准不一,出现处分时无所适从的现象。有学者指出,在退学权的设定方面,就 有一些严重不足:设定退学规范主体层级多且规范的位阶低;设定的主体权限划分不明确, 规定之间有冲突;设定的内容不规范,缺乏程序性规定;设定的形式不规范,不统一。[2] 那么高校能否设定处分权?笔者认为,对处分权的设定应遵循和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情况下作出,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能 作出。这一原则对处分权的设定有重要参考价值。在我国,理想的模式是由最高权力机关以 法律形式来设定,但是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可先通过最高权力机关授权,由最高行政机 关以行政法规形式来设定,其具体规范的内容则通过制定统一的《学生条例》来体现,待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