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及试题库
德州禁止堕胎案”在美国,妇女是否有自由决定堕胎的权利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美国联邦宪法没有提到“堕胎”,甚至没有提到普遍的“隐私权”,在传统上,天主教绝对禁止堕胎,基督教不少教派也是一样。宗教文化影响
德州禁止堕胎案” 在美国,妇女是否有自由决定堕胎的权利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美国联邦宪法 没有提到“堕胎”,甚至没有提到普遍的“隐私权”,在传统上,天主教绝对禁 止堕胎,基督教不少教派也是一样。宗教文化影响了美国社会与法律,因而自建 国以来,几乎所有的州都有禁止堕胎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自由化 运动的兴起,不少州纷纷抛弃了以往禁止堕胎的法律,取消或显著削弱了对妇女 权利的限制。但某些州仍然保留了这类法律。联邦宪法从来没有明确禁止或允许 妇女自由决定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也一直避免对此发表意见。 在1973年的“德州禁止堕胎案”,最高法院首次对妇女堕胎权利发表意见。 德克萨斯州的法律规定,除非为了维持孕妇的生命,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堕胎手 术,;最高法院运用“正当程序”条款,推翻了:德州法律。布莱克蒙(J. Blaekmun)法官的法院意见指出,“隐私权”足够广泛,以致包含妇女中止怀孕 的决定权。但妇女的人身权利并非绝对:虽然胚胎尚未出生,因而不构成第十四 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但州政府仍具有重要利益,来保障孕妇健康、维持医 务标准并保护潜在的胚胎生命。经过“平衡”妇女人身自由和州所代表的公共利 益,法院多数得出结论: “德州法律无视怀孕阶段和其他有关权益,把除了拯救母亲生命的一切堕胎 手术统统归为刑事犯罪;这类堕胎刑事州法违反[正当程序]。在第一个三月期截 止前,堕胎决定及其实施必须留待孕妇主治医生的决定。对第一期以后的阶段, 为了促进母亲健康,州可以选择以和母亲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来调控堕胎程序。 在胎儿成活之后的阶段内,为了促进人类生命的潜在利益,州可以选择去调控甚 至禁止堕胎——除非为了维持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并根据医学鉴定以采取必要的 手段。” 伦奎斯特法官(J.Rehnquist)的反对意见则认为,既然本案并不涉及婚姻, 它即和隐私权无关。从36个州有关堕胎的立法史来看,妇女的堕胎权利一直受 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可能是一项“基本”权利,因而也不应受到任何特殊保护。 反对意见指出,法院应该尊重州的立法机构,避免根据自身的理念来代替人民代 表行使立法权力。 “堕胎案”决定引起了社会巨大反响,赞成和反对堕胎的政治力量斗争激烈,双 方都曾尝试修改宪法文字来实现自身的意愿,但所有修宪努力都遭到失败。反对 堕胎的一方还试图通过国会立法,把胚胎定义为具有生命的“个人”,使之处于 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之下,并禁止各州动用公款来协助堕胎。至今为上,亦没有 任何立法努力获得成功, 这也反映了司法解释在“刚性”宪法国家的关键作用。 尽管“堕胎案”的具体结论以后受到了法院自己自修正,它的中心原则已经成为 美国宪法的—部分。 宪法价值的冲突与平衡——“魔菲斯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