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系统问责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系统问责办法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 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
机关事务管理系统问责办法 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识, 条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 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关 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 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精 神不振、政令不畅、纪律不严、工作不实、创新不力、正气不足、 为政不廉,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关 责任。 第四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 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工 作人员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