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之安全用火管理规定WORD版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 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三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 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见附表) 第四条 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四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⑴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⑵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⑷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洗槽站及罐装; ⑸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 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⑹化学危险品仓库; ⑺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