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运输安全制度
港口运输平安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
港口运输平安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 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 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外表状况的理货 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 (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 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 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 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