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重新思考
对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重新思考 ;[摘 要]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但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出现这种情况的症结主要在于,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农
对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重新思考 ;[摘要]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 体所有”,但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出现 这种情况的症结主要在于,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缺乏实 现其权利的组织机制和途径。本文通过对几种土地所有权改革方案的 反思,对完善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能 解决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关键词]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农民 集体 ;说到当前的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讨论的最多、争议的最多的不 外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各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 和所有者不统一的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和相关规定中,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其 实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只不过这个集体是一个虚位的 概念,不是纯粹私法意义上的所有。但实践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 确实存在很多困难,“农民集体”一方面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另 一方面“农民集体”又无法直接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导致出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集体土地的利用和增值无 人关心。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易位,土地由 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变为乡、村干部小团体或个别乡、村干部所有, 乡、村干部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实主体。①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