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拒不给举报人对查处结果书面答复是否违法

行政机关拒不给举报人对查处结果书面答复是否违法  篇一: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司法应用文摘)   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的性质   作者|余韬(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载|《人

, , 。 、 自 从 人 类 进 入 商 品 经 济 社 会 以 来 贸 易 即 已 成 为 人 们 日 常 活 动 的 主 要 部 分 并 成 为 一 国 经 济 增 长 的 主 动 力 国 际 分 工 的 深 化 大 量 国 际 统 一 标 准 规 则 的 建 立 行政机关拒不给举报人对查处结果书面 答复是否违法 篇一: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司法应用文摘) 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的性质 作者|余韬(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载|《人民司法(应用)》XX年第1期 【摘要】行政机关针对举报作出的答复行为是否可诉, 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从理论上分析,典型的行政机关 举报答复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确定 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在于利害关系的判断。对于不服 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由于举报人依法享有获得答复的程序 性权利,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请求行政机关 履行查处被举报事项职责的,其中基于自益性举报的,可以 认定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单纯的公益性举报,基于当前行政诉讼 制度的主要目标和法院的承受能力,不应认定具有利害关系, 不属于当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由于执法资源有限和被监管对象众多,行政机关对于 现实中的违法行为无法随时、全面掌握。公民对违法事实之 举报,有利于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的不足,对于维护公共 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实践中行政机关对公民举报事项 的答复,往往未能完全如举报人所愿,甚至让举报信息“石 , , , 随 着 信 息 化 和 全 球 化 的 发 展 国 家 及 地 区 之 间 的 贸 易 也 已 成 为 拉 动 一 国 经 济 的 三 驾 马 车 之 一 甚 至 是 三 驾 马 车 之 首 奥 巴 马 政 府 成 立 之 日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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