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行政垄断机制的缺点

反行政垄断机制的缺点 本文作者:谭袁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在当年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针对行政垄断是否应该纳入反垄断法的制度框架之中,学者们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行政

15 第页共页 反行政垄断机制的缺点 本文作者:谭袁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在当年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针对行政垄断是否应该纳入 反垄断法的制度框架之中,学者们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 行政垄断主要是一个体制性遗留问题,只有通过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才 能够得以有效解决。但这种观点仅着眼于行政垄断中滥用行政权力的 行政机关,而忽视了那些因行政垄断而受益的企业。从企业的角度观 之,行政垄断是其获得垄断地位的一种方式,其通过寻租行政机关而 获得垄断地位的行为与其通过达成垄断协议等方式而获得垄断地位 的行为相比,从最终结果上来看并无本质区别。在这种意义上看,将 行政垄断制度纳入反垄断法之中有其合理性。再则,即便行政垄断制 度只能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得以最终解决,但这并不排斥从法律规 制的角度对其展开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制措施、构建反行政垄断 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反垄断法》中专门规定行政垄断制度,正是从 法律的角度对规制行政垄断进行探索的突出表现,但是这种制度探索 本身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1.处理行政垄断行为的机构本身并不具有 超然性。我国对于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理权仍然置于行政机关内部。根 据《反垄断法》第51条,对于行政垄断,应该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在我国,中央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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