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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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教育部 《()》 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 局、教育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123 〔〕号),做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提升 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综合服务能力,我们组织制定了《助理全科医生培 训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卫生部和教育部网站下载),请结合 实际贯彻执行。为确保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 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研究确定实施本培训标准的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区 全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总体战略与规划、培养需求和培养能力,正确处理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与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关系,科学编制本省(区、市) 10 助理全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和中长期培训规划,并于每年月底前将下一 年度培训计划报卫生部备案。 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是现阶段落实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农村基 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其培训基地、师资建设以及培训期 间人员管理参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相关办法执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培训经费、培训期间工资待遇等保障政策, 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省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培训单位完善招录、 培训、管理、考核等环节制度建设,强化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并及时将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卫生部、教育部。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 201123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 号)的要求,为做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制定 本培训标准。 附件: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 卫生部教育部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