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深圳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委[1998]38号 【发布日期】1998-05-18 【生效日期】1998-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第一篇:深圳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81908 【发布单位】 [1998]381998-05-181998-05-18 【发布文号】深委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 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1998518199838 (年月日深委〔〕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规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 议)和政协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的有关议案(简称议案转建议); (三)市政协的参加单位、政协专委会和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提案。 第三条第三条人大代表建议的交办机关是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提案的交办机关是市政协。适用本规 定的承办单位指:本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以及有关单位。市 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分别是市委、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综合协调单位。 第二章交办 第四条第四条在市人大和市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交办机关组织力量,在大会闭会前 完成建议、提案的录入、打印和分办工作,并通过电脑网络向各承办单位传送。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 后,应及时清点、登记,并向交办机关反馈接收情况。如认为不属本单位办理的,应在十天内提出书面转 办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交办件一并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 送其他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应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会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各承办单位 主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的交办会,正式落实办理任务。 第五条第五条建议、提案的交办可以通过书面交办和电子文件交办两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第六条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办事机构直接交给有关承办 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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