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 住在省外的公民,必须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 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 (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 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