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

绪言以人为本是近现代民法的一项根本理论,是近代法制文明最辉煌的成果 之一,民法关注人本身及其权利的实现,各国民法莫不以此为基点进行理论 扩展和制度设计。旗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权利能力,使其具有平等的法律

绪言 以人为本是近现代民法的一项根本理论,是近代法制文明最辉煌的成果之 一,民法关注人本身及其权利的实现,各国民法莫不以此为基点进行理论扩展和 制度设计。旗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权利能力,使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 等的参与时机。但是尽管每个主体拥有的时机可能相同,而能否把握这些时机的 能力那么不尽相同。民法关注弱势群体权利,同时兼顾公平的实现,为此设计了 行为能力制度、责任能力制度、监护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人的权利的实现。 被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指处于被监护状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侵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责任由谁承当的问题。有关被监护 人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那么》于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I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 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II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缺乏局部,由监 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三条虽只概括规定无民 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后果,但根据该条在《民 法通那么》中所处的位置,即规定于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显然 该条是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而非违约、缔 约过失责任或其它责任,故对“造成他人损害”应作限制解释,解为“因侵权而 造成他人损害”。 因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侵权责任未作不同规定,故也无必要就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抑或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区分。第一百三十三条因类型化而分设二款,分为二种责 任形态:无财产的被监护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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