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停车管理办公室

沈阳市停车管理办公室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标准车辆停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平安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沈阳市停车管理办公室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标准车辆停放,保障城市道路交 通平安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立、 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管理,不适用本方 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 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立、为公共建筑配套建立以及通过 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组织实施。 开展改革、规划、城乡建立、城建、工商、税务、物价、质监和人 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工 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能化停车场建立标准, 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立,应用智能化、信息 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工程, 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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