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办理指南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办理指南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1)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办理指南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 (1)“ 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 ,…… 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 第十六条在城区和建制镇、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翻建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 (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挖掘深度超过三米的,必须修建与建筑物首层同等建筑面积和相应等级的防 空地下室; (二)九层以下的,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 地下室。 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特殊情况,或者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不能修 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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