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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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相关法规、规章及实际 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 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省甚至全国经济社 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局地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 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 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 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 矿企业、造 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 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 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事故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事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