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广东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 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 兴,根据《财政部国
广东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第一 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财 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 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 2021122 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 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粤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202110 ( 办法。 第二条本 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除具体条款和指标中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中央、 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包括省级及市县涉农资金(含驻镇帮镇扶 村资金)中统筹用于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相关方向的资金等。 第三条衔 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是对各市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 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目标是突出使用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 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遵循原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严格奖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