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厦门市餐饮、娱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的公告(DOC)

厦门市餐饮、娱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餐饮、娱乐业环境污染的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厦门市餐饮、娱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餐饮、娱乐业环境污染的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 污染防治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餐饮项目指各类中、西餐、面包作坊、熟食加工及其它产生油烟、 噪声、异味的食品制作场所。 本细则所称娱乐项目指歌舞厅(包括带餐饮的歌舞厅)、、迪吧、酒吧、放映厅、 KTV 游乐场等产生噪声、振动的娱乐场所。 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餐饮、娱乐项目的环保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餐饮、娱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 设。营业面积在平方米(含平方米)以上或位于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必须委托有环 300300 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必须填写 300 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各环保分局按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娱乐项目的环保审批 和管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时限为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时限为个工 73 作日。 第五条餐饮项目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选址须符合该建筑现行使用功能。 1 、具备项目需配套的污水、油烟、噪声等各项环保设施的建设和安装条件。 2 、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项目(不含煎、炒、炸工艺且 3 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除外): ()住宅楼; 1 ()距离住宅楼直线距离米内的建筑物; 210 ()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 3 ()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 4 ()厦门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项目的其它地点。 5 第六条娱乐项目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项目选址须符合该建筑现行使用功能,娱乐项目排放的噪声、振动必须达到所在地 1 的声环境功能区的相应标准要求(娱乐集中区以边界红线为准)。 、歌舞厅、、迪吧、放映厅等产生噪声及低频振动污染的娱乐项目应选址在独立 2KTV 的商业用房内,且与周边居民住宅楼、学校、医院、疗养院等敏感建筑的直线无遮挡距离应 大于米。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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