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诊断报告内容与格式的明确规定
病理诊断报告内容与格式的明确规定一、病理报告的基本类型1、Ⅰ类:明确和基本明确的病理诊断(需包括取材部位和疾病名称)。2、II类:不能完全肯定疾病名称和(或)病变性质,或对于拟诊的疾病名称和(或)病变
病理诊断报告内容与格式的明确规定 一、病理报告的基本类型 1、Ⅰ类:明确和基本明确的病理诊断(需包括取材部位和疾病 名称)。 2、II类:不能完全肯定疾病名称和(或)病变性质,或对于拟 诊的疾病名称和(或)病变性质有所保留的病理诊断意向,可在拟诊 名称前冠以诸如病变“倾向”、“提示”、“可能”、“考虑”、“符合”、 “疑为”、“不能排除(除外)”之类的词语。 3、III类:切片上所显示的病变不足以诊断某种疾病时,只能 作病变形态的描写。 4、Ⅳ类:送检标本过小、破碎、固定不当、自溶、严重机械挤 压变形、被烧灼、干涸等,无法做出病理诊断。 二、病理报告的基本内容 1、患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理号、送检医 院、科室、住院号或门诊号等。巨检和光镜下的要点描述,一般性病 变和小标本可酌情简述或省略。 2、与病理诊断相关技术的检查结果 3、病理诊断 (1)送检多少标本都应有相对应的病理诊断。 (2)对恶性肿瘤的诊断,应包括手术部位、巨检分型、肿瘤分 级、浸润深度及预后有关的形态改变等。例如:“升结肠溃疡型腺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