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防止 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建 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 川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 市政工程等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 工升降机、建筑卷扬机、物料提升机等各类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公司和项目部必须将设备使用登记台帐、出入数量 和设备档案等一并纳入施工项目部设备档案进行管理。所有起重 机械必须建立台帐,内容包括:购进时间、厂名、出厂日期、名 称、型号、数量、规格性能等,并将“机械使用说明书”,出厂 合格证书等文件收集、归档。 第四条 施工现场和项目部在使用起重机械前,必须编制“起 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总 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安装完毕必须经检验并出具《起重机械 检验报告书》后,方可进行使用作业。 第五条 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的安全技术记录,包括:运行、 保养、检测、交接班、安全防护、日常维修、检查等内容,作好 各项记录,纳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档案卷,立卷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