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规定

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动员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科普事业,优化本市科普 资源供给,提高科普服务能力,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推

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动员 第一条. 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科普事业,优化本市科普资源供给, 提高科普服务能力,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推动科技场馆体系建 设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制定本规定。 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 第二条 地”)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科技、教育、文化、卫 生、农业、安全、自然资源、旅游、传媒和服务等领域机构兴 办,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和教育功能的场所。具体 包括以下类别: (一)场馆类,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 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综合性科技场馆、专业 领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教育场馆等;利用人文、历史、艺 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文博展馆、图书馆、 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等。 (二)教育科研类,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 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大科学 装置、重大工程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 育、科研、医疗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 7 .结合本单位特色定期开展各类主题科普活动;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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