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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年8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年8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城乡规划 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年11 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 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 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 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本条例。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区、特定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在镇设立的工作机构, 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审批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 据。 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