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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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标准 《房地产估价规范》、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 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 第四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监督指导。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负责为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营业范围、从 业经历、监管记录、信用情况及社会情况反映良好等,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 选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备选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行业信用评价上年度长沙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排名××名。 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的,不得承接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评估 业务。 第六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 (二)接受省、市中介协会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