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及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及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管理,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永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
土地开发整理及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管理,根据《湖南省土地开 发整理条例》、《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永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责任单位为耕地保护股和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地质环境治 理攻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责任单位为矿管股。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参照 本办法进行管理。 项目立项、设计 第三条项目申报立项,每年4月份前,各国土资源所将本辖区内的项目,报县局责任股 室。5月份前项目责任股室会同相关部门选址踏看完毕,属占用林地开发耕地的,须会同林 业部门现场踏看。6月底前,经县局确定后报省、市立项。 第四条经省市批复确立的项目,责任股室牵头做好或协助做好项目测量、项目设计、项 目评审、资料收集等协调工作。 第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深入现场作全面调查,保证项目设计的准确性和实用性。项目设计 中,责任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 第六条项目建设任务书正式下达后,责任股室将立项资料、规划设计文本及工程预算书 等资料收集齐全,及时安排技术人员踏看项目现场,为开工做好准备。 项目招投标 第七条责任股室根据省市下达的项目文件和项目设计资料,及时作出工程招标方案和项 目管理方案,经局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项目施工费在30万元以上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施工费在30万元以内的采 取邀请招标。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纪检监察、招标办、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招标中发现前三年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听从责任股室管理、工程质量差、结算提 出无理要求、不及时提供竣工资料,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和承包人员,不得参 与投标。 工程管理、验收 第十条责任股室负责项目技术和现场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监管, 控制工程投资,对工程质量、进度严格把关,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 的矛盾和问题,即时收集项目档案资料,定期向市局相关部门汇报项目情况。 第十一条严格项目工程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履行合同要求,严格按工程图纸施工。确需 变更的,施工单位须出具报告,经责股室书面批复,否则,增加工程量不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