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补充规定

医院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补充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八条行业纪律(八不准),保证医护人员廉洁行医, 特补充规定如下:第一条各科室及个人不得私自收受与我院有商业合作的供应商、服务商的 现金钱款,

医院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八条行业纪律(八不准),保证医护人员廉洁行医, 特补 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各科室及个人不得私自收受与我院有商业合作的供应商、服务商的 现 金钱款,或借用医院的账号收受其以赞助费、会务费、劳务费、促销费、咨 询费、 科研费、临床试验费等名义的钱款。属个人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 XX 《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属科室 行 为者,除退回所得款项外,扣发科室主要负责人三个月效益工资,并视情节 轻重给 予科室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条各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与我院有商业合作的供应商、服务商提 供 的各种名义的国内外旅游、娱乐消费等行为。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属个人 行为的, 扣发个人三个月效益工资。属科室行为者,扣发科室主要负责人三个 月效益工资,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科室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三条与我院有商业合作的供应商、服务商给予我院的折扣、差价或其他 赠 送优惠,必须在合同、协议或发票、往来商业函件中体现,并在医院行政账 中入账, 严禁任何科室或个人截留、挪用和侵吞。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本 补充规定第一 条处理 第四条与我院有商业合作的供应商、服务商为各科室或医学分会组织举办 的 各种学术交流会议提供的场租、住宿费、宣传费、劳务费等,不得由医院代 收代支。 第五条各科室和个人不得持科室或个人的消费、购销发票向我院的供应商、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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