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 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 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 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 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 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 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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