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财经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八__年十月二日核定實施九十年十一月__一日第一次修訂通過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第二次修訂通過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九十四年九月七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九十五年一月十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八__年十月二日核定實施 九十年十一月__一日第一次修訂通過 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第二次修訂通過 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四年九月七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五年六月__八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6 )002 九十六年九月廿六日德秘通字第號修正公布 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學生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並促進 校園和諧,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成立學 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 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教師及學生代表組成,任期一年,為無給職。 教師代表由各系(科)各推舉一人,教師代表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 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學生代表二至四人,由大學部、專科部、進修部學生推選二至四人,及申訴學 生所屬該系(科)學會會長為列席代表。 本會中,需有法律、心理輔導代表各一人,由校長遴聘擔任。 另就申訴案件之性質,可臨時增聘有關委員一至三人。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之__由委員互相推舉產生,負責會議之召集與進行。 第三條 有關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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