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渊源辨[修改版]
第一篇:北魏律渊源辨北魏(386年-----534年)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少数民族为主,在中原地区建立比较强大稳定的统治,持续时间较长的封建王朝。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大融合的历史大潮中,北魏统治者吸取
第一篇:北魏律渊源辨 (386-----534) 北魏年年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少数民族为主,在中原地区建立比较强大稳定的统治, 持续时间较长的封建王朝。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大融合的历史大潮中,北魏统治者吸取汉以来历代封建 王朝立法和司法经验,荟萃以拓跋鲜卑为主的北方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之精华,兼收并蓄,广采博取,取 " 精用宏,创建了具有多元色彩的法律体系,在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所建政权的法制中独树一帜,被史家誉为 "(1) 北系诸律之嚆矢, ""(2) 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居于重要地位。探索北魏律的渊源,不仅是澄清隋唐 律渊源的关键所在,也涉及如何认识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所创建法律的渊源问题,学术界历来对此颇 ""(3) 为重视。但迄今为止,各种意见仍存歧异,具有代表性的就有汉律说、 ""(4)""(5) 晋律说、三源说等。笔者认为,以上诸说都只注意到北魏律作为普通封建法律的一般性,而没 有把它置于南北朝民族大融合的特定历史环境,也未能对北魏律作为少数民族政权法律的特殊性予以重视, 因而均失于偏颇。本文拟就北魏律渊源的几个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就正于学术界同仁。 一 关于考察北魏律渊源的依据问题。 鲜卑拓跋部入主中原建立北魏政权后,锐意求治,在立法建制上颇多建树,先后颁行了一系列重要法 典,这就产生了考察北魏律渊源的依据问题。例如,有的学者主张,探讨北魏律之源应以其后期的《正始 (6) 律》为依据。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 如所周知,在我国封建时代,任何一个王朝的法律都不是凝滞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社 会关系的变化,修律立法活动经常进行,几乎每一个新君即位,都要根据当时的需要对现行律令作一番修 订。同时,皇帝还经常以敕令等形式对某些重大案件进行裁决,经过整理汇编又形成了编敕、条格、条例 等法规形式。这些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灵活的法律形式,或者修改了律典的条文,或者补充了现行律令所 """""" 未备。故从严格意义上讲,同一王朝的法律不存在所谓定本与未定本的区别。各个时期的未定本,实 () 为当时通行的定制。即使有些王朝在公布了基本律典后很少对其修改如宋、明、清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律典以外的其它法律形式的地位和作用也必然上升,甚至出现取代基本律典的现象。因此,考察一个封建 王朝的法律,不能以其中一部律典,即使是具有代表性的律典作为唯一的依据,而应当全面考察这个王朝 () 各个时期制定包括修订公布的律典和以敕、令、格、式、科、比、例等形式颁行的法律法令。否则,就可 能得出有乖史实的结论。 北魏而言,从《天兴律》、《神麚律》、《正平律》、《太安律》、《太和律》,以至《正始律》, 都是曾经通行全国的律典。它们共同构成了北魏法律体系的主干,其中任何一部律典都不能反映北魏立法 ""(7) 的全貌。况且,我国古代立法奉行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的准则,同一王朝历代皇帝制订 的律令总是一脉相承的。后代皇帝制订法律的最直接的依据和渊源,首先是他的列祖列宗颁行的法律。即 使如《正始律》这样的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也只是对此前立法建制的一次总结。它不可能是直接承袭前 ()" 朝如汉、魏、晋法制的产物。因此,考察一个王朝法制的渊源,不能裁取其某一个时期的立法状况作为 " 标本,而只能以其立法建制的整个发展过程为考察对象。事实上,北魏历代皇帝制定公布的律典之间的承 袭沿革关系十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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