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奶牛养殖场成本核算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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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奶牛养殖场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市奶牛场的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 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农 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我市奶牛场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规程。 一、成本核算对象 奶牛场不同于一般的养牛单位,它是以取得牛奶为目的而进行的奶饲养,在会计核算上 奶牛场有如下特点: 1.奶牛既是产品又作为生产资料--固定资产来进行核算,它是牛场成本核算的基础。 2.牛奶是牛场的主要产品,是成本核算的中心内容。 3.奶牛核算周期长,核算办法的变化将影响相对较长的一个时期。 4.奶牛作为活体动物,其经营风险较大,在帐务处理时,应严格遵守“谨慎原则”。 因此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注意上述特点,据牛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群核算,以群别 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分别设置成本核算的生产明细帐,分步结算生产成本,牛群具体分为: 犊牛(出生至183天),育成牛(184天至548天),青年牛(548至生犊牛前一天), 成乳牛(生犊牛后产奶后第一天至淘汰)。 二、牛奶成本核算科目的设置 根据制造成本法的要求,对牛奶生产成本核算设置“农业生产成本”、“幼畜及育肥畜”、 “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帐户。 1.“农业生产成本”科目:本科目核算各群牛发生的饲养费用。该科目包括4个明细 科目: A:农业生产成本——犊牛:本科目汇集犊牛群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 B:农业生产成本——育成牛,本科目汇集育成牛群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 C:农业生产成本——青年牛,本科目汇集青年牛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D:农业生产成本——牛奶,本科目汇集成乳牛群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 2.“辅助生产成本”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的辅助生产单位在生产产品(牛奶)和提 供劳务(如防疫、治疗、饲料加工、供应电力、水、热及运输、修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生 产费用。本科目分如下明细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