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标准。本标准是为方便机动车
附件5 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参 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结合本市实际,编 本标准是为方便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报备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 制本标准。 的参考标准,也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必要条件。 一、从事一类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二类 其他机动车维修等业务的条件 1.人员条件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 格结算员及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油漆(车身涂装)人员。 喷烤漆业务外协的,可不配备涂漆岗位维修技术人员 维修企业负责人应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 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 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 维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 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 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悉机动车维修 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 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企业应至少配备3名 企业维修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 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机修、电器维修、钣金和涂漆(喷烤漆业务外协 的除外)等岗位,一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2人,其中一人的技术等级为高级工(含)以 上;二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技术等级为中级工(含)以上1人。其它维修岗位的从业人 员配备,一类企业应至少1人,不能兼职;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维修业务员应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熟悉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及零配 件价格,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工作原理,了解机动车常见故障及故障诊断的基本方法,熟 悉机动车各种维修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熟悉机动车配件常识 维修价格结算员应熟悉国家、北京市、行业有关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政策和标准,熟 悉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机动车零配件定价方法,掌握计算机办公软件及机动车维修企 业管理软件 企业至少应配备统计人员1名,负责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