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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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论文: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 题 20131021 发布时间:年月日 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 题.对传统公司法具有挑战性。这是一人公司的性质产生的。 一方面表现为对公司法人性的冲击。赋予公司法人性,即使公司具有独立人 格性,从而几乎成为与自然人一样的独立实体,传统公司法强调公司的法人性或 独立人格性要以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上、运营上完全分离,且以复数股东间的相互 监督保障。但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首先不存在股东问的相互监督,其次易发 生混同公私财产。明显对传统公司法的标准具有对抗性。另一方面表现在对公司 社团性的挑战。公司独立人格的确认实际上是对团体人格的确认,为的是将众多 股东的意志能简便地转换为公司的意志表现出来。然而,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 一人公司其股东常常只需直截了当的表达并执行自我意思。同时,传统公司法要 “” 求公司任何契约均须由至少两当事人签署,一人公司的一人股东明显难以 完成这两种社团性的复数行为,从而使得传统公司制度的社团性根基大动摇了。 一、不易保护债权人利益。 一人公司最大的弊端在于缺乏复数股东之间的制约机制从而可能导致公司 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而对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构成最大威胁。 这一弊端产生于一人公司的本质特点一一股东只有一名,且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 有限责任。故而尤其是自然人一人公司,很大部分的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初衷 () 即是成立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个人企业我们暂且称为相对善意投资者,所以在公 司内部中,往往其一人身兼数职,难免有意或无意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认 为公司财产亦即个人财产,而挪为私用,或以公司名义为个人提供担保或借贷等。 相比而言,还有一部分的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实际目的即规避法律,从事非法 “” “” 交易。无论上述所说的相对善意还是恶意情形,基于一人公司的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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