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日期]19990426【实施日期】19990426【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90426 【实施日期】 19990426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约店管理,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 98 44 号),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木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 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 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 疗机构处 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木医疗保险用药 的品 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 医后购 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约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持有《药品经营金业许可证》、《药品经营金业合格证》和《 营 业执照》,经纱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 善 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约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经 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木医疗保险用药、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24 (五)能保证营业吋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 上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 内 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约店,应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