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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物品管理、处置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物品管理、处置制度为加强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置工作, 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依据《质量 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一、没收物品交接1、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交予 局没收物品保管人员。 2、案件承办人向保管员交付没收物品时,须交付没收物品清单、行政处罚 决定书(复印件),保管员应核对没收物品时间、没收清单有无当事人,执法人员 签字和单位印章。 3、无主物品交接时,应有公告、复印件,附在清单后,经主管领导签字, 备案后方可交接。 4、已检验或检定的没收物品,应同时提交检验或鉴定报告复印件。 5、交接物品时,保管员应当面核实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实 物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一致时,应在没收物品清单上签字或盖章。 6、没收物品与没收物品清单上记录不一致时,保管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 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 7、没收清单一式三份,保管员签字后留存一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入卷。 二、没收物品保管制度1、交接后的没收物品应立即入局没收物品保管仓库, 并对物品登记、造册,记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包装、 封条部位、堆放形式、注意事项。 2、保管员对没收物品应分类管理,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3、保管员应定期检查仓储环境,保证没收物品在保管期限内完好。 4、保管员在保管期间,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没收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