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本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 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 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与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与更新计划 第四条 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 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 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 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 包括 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 SSRPSRSMR 、、 )、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 15 少于年。 10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年,卫星网 15 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