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托育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托育机构应明确饮用水卫生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员。饮用水卫生管理员和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从业人员(包括负责桶装水运送人员、开水烧煮、运送及灌装人员、饮水设施

托育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托育机构应明确饮用水卫生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 饮用水卫生管理员。饮用水卫生管理员和直接从事供、管水的 从业人员(包括负责桶装水运送人员、开水烧煮、运送及灌装 人员、饮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人员以及水处理材料更换人员等)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 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托育机构提供给婴幼儿饮用的水(包括冲泡奶粉的水)为 经煮沸后冷却到20至40摄氏度适宜婴幼儿饮用的开水。托育 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婴幼儿烫伤。 3.开水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如果原水来自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应符合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4.如果开水的原水为桶装饮用水,应按要求查验桶装饮用水 生产企业的许可证、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同批次产品水质检验 合格报告、饮水机的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材料 复印件留档备查;桶装饮用水应专间贮存,环境应符合卫生要 求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和运送,开启后应尽早饮用完毕,不宜留 置过双休日或节假日。 5.如果开水的原水为经过水质处理器的净化水,则水质处理 不得采用反渗透工艺;应索取该水质处理设备等涉水产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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