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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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004528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起实施的贵 州省地方性条例。主要内容是以加强公路管理、监督、以及 公路用地及附属物等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不受损坏、 破坏和侵占,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 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所管辖公路 的路政管理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 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 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所垂直管理的州、市、地级和县 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路政管理职责。 州、市、地级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 机构具体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工商等有关部 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 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 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