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制度
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山东省沿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
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 山东省沿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 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沿海水域进行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 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水下施工 作业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全覆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 12 第页共页

